浙江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盗窃数额来判断,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8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0000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的认定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盗窃罪不能判处缓刑的情况包括扒窃或跨县市流窜作案、惯犯、未全部退赃、未接受财产刑处罚、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盗窃残疾人等特定情况。
法律分析
一、浙江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哪些情况下盗窃罪不能判处缓刑?
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结语
根据浙江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数额在不同范围内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应地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对于多次盗窃行为,需满足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且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在判决多次盗窃时,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计入次数之内。然而,扒窃跨县、市流窜作案、惯犯、未全部退赃、未接受财产刑处罚、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盗窃残疾人等特殊情况下,盗窃罪将不能判处缓刑。此外,盗窃作案达到10次以上也将影响缓刑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