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得超车的情形有:
1、前车是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消防车;
2、与对面来车可能发生会车时;
3、前车在掉头、超车、左转弯时;
4、车辆经过陡坡、窄桥、铁路道口、隧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弯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时。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