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复婚算得上是爱情的回归,似乎是个“团圆”的结局,但并非所有的复婚者都能够将爱情进行到底,相互厮守终老。在复婚的路上,不仅从前的考验依然存在,还参杂进很多新的不和谐因素。如果当事人的自我“修炼”不足以闯过这些关卡,那么复婚难免落入尴尬境地。
可见,不是说复婚了,一切都会自然变好。如果当初双方因为外在的一些客观压力而分手,比如婆媳不和或者住房紧张,而现在压力源消失了,那么复婚后保持婚姻的成功率还是很高的。而纯粹为了孩子或者经济原因,乃至双方个性、价值观差异很大的话,复婚之路就显得艰辛,当事人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盘点复婚失败无非有几种情况:
一是期望离婚已经带给对方“教训”,而自己不需要改变。很多人觉得对方是因为对自身的问题有了足够认识,才幡然悔悟。因而他们会摆出一副审查者的姿态,看看对方到底改成什么样子了。其实即使对方确实“悔过”了,那么您得理不饶人、一贯正确的态度也会打击别人的情绪,为复婚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是复婚变成了“升级”的权力之战。很多人在复婚之后,各自经过离异的修炼,武功更加高强了。原来的控制欲在暗自扩张,伺机掌握主动,从前的明枪变成了现在的“暗箭”。虽然看不到“硝烟”,听不到“火炮”,但缺乏婚姻应该存有的真诚、信任和爱。这样的伴侣很难走远。
三是不重情感重现实,复婚的目的性强。比如很多人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而复婚,那么他们很容易在生活中忽视对方的感受,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身上,有朝一日孩子离开家里独立生活,婚姻存续便失去基础。也有人本着搭帮过日子的心态走到一起,他们就会对经济条件的变化很在意,互相斤斤计较,日子越过越憋屈。而生活中的临时变故也容易导致这样的家庭解体。
四是把复婚理想化,忽略了生活带给彼此的变化。复婚的一刻内心百感交集,满脑子里都是两人年轻时甜蜜的回忆,这确实能促进双方摒弃旧怨,言归于好。而现实的生活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岁月留下的痕迹,包括尚未解决的冲突、离异期间双方的变化等。理想与现实的差异也会让很多人对复婚大失所望。
所以有专家指出:人们并不应该过分推崇复婚的做法,而是要在选择复婚之前对自己原本的婚姻、配偶做一个理智全面的估计和评价,然后再慎之又慎地做出是否复婚的决定,否则,若复婚后的婚姻再次失败,又有几个人经得起情感上如此的反复折腾呢?
再牵手:我们需要心理重建
第二次握手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但破镜重圆的裂痕还在,因此较之初婚家庭,复婚后的男女们更要倍加呵护这份来之不易的情感。复婚是上天的恩典,让人们有机会重新走到一起,学会彼此珍惜,修正自身不足,进而完满自己的人生。所以,在复婚前以及复婚后,一定要做好足够的心理重建工作,为未来的幸福生活打好前战。
复婚人群有一个共同的心理特点,就是欣慰与担心参半。一段未了的情缘现在有机会重续,再次牵上那熟悉又陌生的手,终究是件值得期待的事情。然而因为双方有着太多的过去,包括一些造成了伤害和痛苦的往事,又让当事人心存疑虑,一方面担心昨日重来,另一方面又恐怕自己稍有不慎,捅破了对方的脓疮。于是要么在复婚后反复提醒对方不要重蹈覆辙,把复婚当作秋后算账的平台;要么小心翼翼,相敬如宾,尽管没有大的冲突,却也缺乏应有的放松。最后导致大家身心俱疲。
因此,复婚后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做到真诚相待,把真实的自己交付给这段关系,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和担心,共同努力度过复婚磨合期。请采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