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明确租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借方将租借给承租方使用,以满足承租方关州水电站工程需要。超出范围使用需征得租借方同意。
第二条 租用期限
租赁期暂定为个月,租借方从 年月
日起将机械租借给承租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计费方式、交纳办法和结算方式
一、租金计算方式:
按月租计算:每月每台租金 元(大写 ),在月租期内,机械工作时间在小时之内属于正常行为,承租方应交纳全月租金;若超过小时,则超出的时间应另行计算计费为元/小时。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机械时间工作不够小时,均按全月租金收取。工作时间以双方签字或机械计时为准。
二、租金交纳方法
承租方在机械进场前应先交纳预付租金(大写 ),其余租金和租赁款按月支付(从上月22日到当月23日为统计结算期)。否则视为承租方下期不在租用,租借方可随时停机退场,机械出场费由租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干涉。
三、结算方式实行现金结算,不含税金,以收据为准。租借方签字人或租借方的书面委托人为唯一的收款人。
第四条 租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以本合同的收款标准为依据,租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二、在租赁期内,租借方应尽量满足承租方的工作需要,租借方应协助承租方做好机手的管理工作。机手必须服从承租方的调度和安排,听从承租方的指挥、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但承租方如指挥不当或交代不清,机手有权拒绝作业,若承租方强行作业,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机械或地下设施等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三、租期内,租借方应注意机械维修保养,若机械发生故障,则租借方应及时派人修理,承租方应给予租借方三天的修理时间,超过三天,承租方有权扣除所误时间。如因机械故障导致较长停机而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承租方可通知租借方机械提前退场,但租借方不承担一切的连带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租赁期内,租借方人员不听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造成的一切事故,由租借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租期内,机械及机手全权由承租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合理指挥使用(但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二、租期内,承租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地下设施进行准确的勘测、检查,并在施工前如实告诉机手,保证机手和机械在安全环境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若发生承租方对上述情况交代不清或承租方指挥不当强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三、租期内承租方负责安全生产,保证机手和机械安全,承租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四、租期内,应保证机械停放安全并派专人看守管理,如发生机械人为破坏、被盗等不安全
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五、承租方如开车矿业,挖取煤、炭,挖土取石,山、河道开采石等,承租方必须具备有关管理部门的证件和开采证,合法开采,否则造成的纠纷由承租方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六、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七、机械进出场事宜:机械进场费由租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保证至少 个月的租赁时间,机械出场费由租借方负责。
八、租用期内租借方提供持有特种资格操作证的机手,确保承租方施工需要,由承租方无偿提供机手的食宿等生活事宜。
九、租用期内承租方承担供应本机正常使用所消耗的燃油(柴油)。
第六条 本合同在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前5日内,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由双方协商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 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若单方违反上述条款或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效力等同。
第九条 承租方若是单位,本协议经承租方盖章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和租借方签字后生效。承租方若是个人,双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地址,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承租方执份,租借方执份。 租借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