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15;民初字第号 原告…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X(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215;告215;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X(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215;告215;…X“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215;告215;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X(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X(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X(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215; 审判员 215; 审判员 215;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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