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出售方):(简称甲方)
委托人(买受方):(简称乙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3、按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的(①契税②交易服务费③抵押管理费④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第六条 房款的支付与转付
甲、乙双方如不要求进行资金监管的,根据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支付时间及方式,甲、
乙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丙方不得代收代付房款。
第七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天内或于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2、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第八条 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该房地产售房款,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二)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和代办事项,乙方按照该房地产售房款,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签约当日内支付给丙方。
(三)丙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故意隐瞒该房屋产权的真实信息;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3、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二)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
2、按标的额的,计人民币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由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丙方(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