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
被申诉人: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2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900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自20xx年3月份起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共计190天,人民币40183.90元;
4、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自20xx年3月份起(除第三点拖欠工资)拖欠加班工资14300.64元;
5、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未履行带薪休假天数共计20.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503.44元;
6、申请裁定被申诉人因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诉人而终止劳动关系,应向申诉人支付通知金,计人民币2300元;
7、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拖欠20xx年高温费64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20xx年3月份开始到被申诉人处从事车间生产管理工作,担任生产班长职务。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到20xx年6月份开始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约定薪酬1800/元。20xx年3至6月份期间未按时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之后也未补交。
自20xx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被申诉方与申诉方续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薪酬2300元/月,担任该公司生产车间副主任职务。至20xx年2月4日,被申诉人因工作需要将申诉人调至销售岗位工作,每月支付薪酬仍旧为2300元/月。至20xx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被申诉人仍然安排申诉人在销售岗位工作,薪酬仍旧按照2300元/月执行,但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10月18日,被申诉人以劳动期已满为由,未提前30天做出通知,直接与申诉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被申诉人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一切加班费用;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拖欠申诉人高温费补贴费用等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在依法向贵院提出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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