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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2024-03-10 来源:哗拓教育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则:

(一)证人作证的方式是出庭以言词的形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证人作证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的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通过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而实现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特殊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是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后得出的。由于证人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证人证言对于法院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证人在作证是使用猜测或者评论性的语言,那么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直观认识。证人的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围。

(三)证人证言必须依法经过质证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法定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对证人证言质证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一、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申请吗

(一)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二)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三)当庭向法院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基本要求:

(一)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其实,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好紧张的,就把自己看到的事实如实的陈述出来即可,但是,证人千万不要把自己主观推断出来的结果作为证言向法官陈述。证人对自己在法庭上所陈述的每一句证言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人作完证之后,工作人员自然会让证人对自己的证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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