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到期的需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书面总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由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召开评议会,根据评议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社区矫正。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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