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由业主还是出租人来承担:
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承担做了约定,就应遵循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由业主交纳物业费,业主便是承担物业费的唯一主体。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业主仍要对物业费的交纳负连带责任。因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虽然获得了物业服务,但却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业主仍然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业主如果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债务的转移,如果物业公司对该约定予以认可,应视为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发生了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债务承担并不是免责式。根据免责式债务承担的法理,如果出现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直接起诉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而不能再向业主主张。而物业费约定的债务承担是一种并存式债务承担,业主并不能因为债务承担而免责,仍然要对物业费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要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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