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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