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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无产权住宅出现危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2-07-26 来源:哗拓教育

出租无产权住宅后,出现危害的,应当承担危害的情况来确定,这里的危害包含很多,不能确定危害的情况,就不能确定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出租人在出租无产权住宅后,发生产权纠纷的,然后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其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房屋产生其他危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出租无产权住宅后,出现危害的,应当根据危害的情况来确定责任。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还可以包括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其中要注意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是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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