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大专以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新就业人员的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清城区住保办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具体政策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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