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不再开具单身证明,但可以自行出具未婚声明并公证。根据民政部发布的通知,除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分析
民政部门不再开具单身证明,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需要用到单身证明,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你本人出具一份未婚声明,然后拿着这份未婚声明到当地的社区或者居委,村委盖章,然后再到公证处做公证,这样即可。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160;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拓展延伸
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其次,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婚姻状况等必要信息;然后,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接下来,等待民政部门审核核实个人婚姻状况;最后,领取未婚证明。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准备齐全的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遵守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此外,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结语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不再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需要单身证明,建议本人出具一份未婚声明,然后到当地社区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即可。申请未婚证明时,请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要求。具体的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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