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6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炳兴、费建仙共同出资,设立桐乡市戴安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桐乡市戴安妮鞋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区羔羊鞋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皮鞋、鞋底的生产销售;皮鞋辅料的销售。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数额出资 出资数额出资 (万元) 方式 (万元) 出资时间 方式 吴炳兴 60% 90 货币 90 设立时一次性到位 货币 费建仙 40% 60 货币 60 设立时一次性到位 货币 150 合计 100% 其中货币出资 货币 设立时一次性到位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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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聘任公司经理。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经全体股东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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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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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章 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1) (2) (3)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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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出现除第三项外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署: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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